(2008年12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施行行政处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及相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分施行机关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恪守本规则,法令、法规、规章规则施行定额罚款的在外。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分裁量权,是指行政法令机关在施行行政处分时,在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品种和起伏内,归纳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和违法现实、依据等要素,依法决议是否予以行政处分、给予何种处分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分施行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和依法受托付施行行政处分的安排。
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依法承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法令监察安排对行政处分裁量行为的监督查看;对严峻疑难案子施行处分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咨询市人民政府法令顾问室的定见。
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指定专门安排担任本部门的行政处分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令。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遵从程序合理的准则,恪守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清晰法令流程。
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在行使处分裁量权时,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依法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加权和救助权。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相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不因当事人身份、位置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关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损害程度等要素根本相同或许类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许类似的行政处分。
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以查验的违法现实为根底,归纳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等要素,使当事人承当的法令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恰当。
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揭露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的依据,并选用恰当的方式揭露行政处分的成果。
第八条市级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在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起伏内,依据本规则拟定本系统行政处分裁量权施行规范。
城市办理归纳法令范围内各项行政处分裁量权施行规范,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寻求城市办理归纳法令安排定见后担任拟定。
第九条新公布的法令、法规、规章中触及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确认与详细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分裁量权施行规范。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一起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详细期限,法令、法规、规章有清晰规则的,从其规则;法令、法规、规章未作清晰规则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据本机关法令的详细状况予以清晰。
(二)打乱公共秩序,波折公共安全,侵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波折社会办理,具有较大社会损害性但尚不行刑事处分的;
第十四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分的,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在拟定行政处分裁量权施行规范时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从重处分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责令停产歇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第十五条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能够施行单处处分也能够并处处分的,对细微违法行为施行单处处分;对一般违法行为施行单处或许并处处分;对严峻违法行为施行并处处分。
第十六条法令、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必定起伏的,在起伏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分、一般处分、从轻处分。罚款准则上应当施行定额、定量处分。
(一)罚款为必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分不得低于中心倍数;从轻处分应当低于中心倍数;一般处分按中心倍数处分;
(二)罚款为必定起伏的数额的,从重处分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均匀值;从轻处分应当低于均匀值,一般处分按均匀金额处分;
(三)只规则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则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分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认,一般处分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认;只规则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则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分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认;一般处分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认。
第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由施行处分的行政机关的担任人团体评论后作出决议:
(二)依照有关规则对个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许资产,当事人能够请求听证而没有请求的;
第十九条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在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时,应当在处分决议书中载明给予详细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行政处分案子应当立卷归档。行政处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分檀卷首要包含卷内资料目录、立案审批表、查询笔录及有关依据资料、查询处理定见、行政处分奉告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分决议书、团体评论记载等资料;行政处分适用听证程序的,还应当包含听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树立行政法令投诉处理准则,发现违法行为头绪或许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告发的,应当当即指使法令人员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安排经过行政法令投诉处理、行政法令查看、行政法令檀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分施行机关施行的行政处分裁量权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政府法制安排应当将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履行本规则的状况作为法治政府建造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分施行机关违反本规则程序和行政处分裁量权施行规范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安排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行政法令评议查核中予以扣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施行机关应当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拟定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施行规范,并报市政府法制安排存案;现已拟定的,能够依据本规则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法制安排存案。